本場沿革及概況簡介:
民國四十五年間,嘉義縣體育界人士,因鑒於嘉義地方體育風氣有日漸式微之趨勢,經探討其因,主要在於缺乏體育場地,無法訓練選手,為補救此一缺點,並爭取省運動會主辦權,遂有興建體育場地之意,此時適有旅菲華僑陳掌鍔先生發起,並由地方人士促請縣政府劃出芳草農場(日據時期原有競賽跑馬場)為興建綜合體育場之用地,以培育體育人才,迨民國四十七年終於經省政府核准體育場用地四甲(三公頃餘),遂逐年著手編列預算,作為收回賠償農戶地上物之經費。直到民國五十二年首先興建田徑場及司令台、看台及修建棒球場,至此體育場雛型已成,同年承辦台灣省第十二屆中上校運動會,並將組織規程報省,於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奉省府人丙字第九四四一二號令准予建設立體育場,其編製內容為:(一)場長;(二)指導員。以經營管理各運動場地,推展各種體育文化活動為宗旨;民國六十年曾辦過台灣省第二十六屆省運動會及民國六十九年承辦台灣區運會。
嘉義市政府於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升格為省轄市,嘉義縣政府奉台灣省政府75 4. 22.(75)府財三字第一四六四六九號函規定自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將嘉義縣立體育場「動產」、「不動產」連同「現有人員名冊」列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一日七五府財產字第○三○四七二號函暨75 5. 2.七五府人一字第○三三五七八號函嘉義市政府接管有案,當時嘉義市市長張博雅對將移交之體育場各場地設施設備,非常關心且經派員勘查,並邀請台灣省政府邱主席蒞臨嘉義體育場及體育館,察看場地之損害情形,主席答應將派專家小組來調查會勘場地之損害情形,民國七十八年獲中央及省府撥款壹億,補助重建東區體育館,該館於八十年底拆除重建,於民國八十三年完工。
自嘉義市升格省轄市,在歷屆市長努力下,向上級政府爭取運動場館改建及增建計有:田徑場、市立網球場、市立棒球場、港坪運動公園及園區體育館、東區體育館、運三慢速壘球場、河濱運動公園等。各運動場館讓市民有更多運動的場地,使本市運動活動更為活絡,並達到運動生活化,運動普及化的目標。